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客户通知


  1. 作为金荣证券有限公司(「金荣证券」)之客户(「客户」),当申请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丶延续或提供投资丶交易或相关服务时,需不时向金荣证券提供有关之个人资料(「个人资料」),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隐条例」)所赋予之定义)。
  2. 若未能向金荣证券提供有关资料,将会导致金荣证券无法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丶延续或提供投资丶交易或相关服务。
  3. 个人资料将可能在与金荣证券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被收集。
  4. 资料将可能用於下列用途:
    1. 为提供服务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2. 作信贷检查;
    3. 确保客户之信用维持良好;
    4. 宣传投资丶交易或相关服务或产品(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第6款);
    5. 支援金荣证券在有关服务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内之任何声明;
    6. 协助其他有关第三者丶专业人员丶机构及有关监管机构确认某些金荣证券在有关服务上之事实;
    7. 为遵守任何法院命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守则,指引或请求,包括但不限於向监管机构,政府机构,税务机关或行业公认的机构,如交易所,财政和货币机构,证券及银行机构以及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披露阁下的资料,上述情况包括香港境内或境外;
    8. 为遵守任何於本地或外国监管机构或税务机关中金荣证券已经或有可能在未来承担的义务,要求或安排,不论是基於法律所规定的或为保护我们在该等或与之相关的司法管辖区之金融,商业营运或其他合法权益而承担的,包括但不限於遵守金荣证券因应美国海外帐户纳税法案( “FATCA” )的安排而承担的义务;
    9. 为确定阁下是否是一名美国公民,美国联邦所得税所指的美国居民,或需以其他方式支付美国税收,和/或根据FATCA的定义去确定阁下的帐户是否美国帐户;及
    10. 根据金荣证券须遵守之有关法例及/或条例要求作出披露;
    11. 组成接收资料者所经营业务的纪录的一部份;及
    12. 与上述有关或随附之其他用途。
  5. 金荣证券会把个人资料保密,但为达至上述第 (4) 段所述的用途,金荣证券可能会把有关资料提供给:
    1. 任何中间人,或提供与金荣证券业务运作有关服务之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2. 任何对金荣证券有保密责任之适当人仕;
    3. 任何与阁下已有或建议有交易之人仕及机构;
    4. 信贷谘询机构及(发生拖欠付款时)收数公司;
    5. 任何管治或与金荣证券的业务有关的监管机构及交易所;
    6. 任何承让人丶受让人丶代表丶继承人或获转让有关帐户之人士及授权人士;
    7. 任何金荣证券之实在或建议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8. 金荣证券必须符合任何司法管辖区(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有关法律丶法庭指令或监管条例或规则的要求下:任何交易所丶实体丶代理人丶监管或政府机构。通常在此情况下,金荣证券须要遵守保密责任而将不能通知客户或在徵求客户的同意後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关资料。
  6. 使用资料做直接促销
    金荣证券拟使用客户的资料作直接促销,为此金荣证券须取得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第VIA部引入关於取得客户同意的具体要求(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客户注意:
    1. 金荣证券不时持有的客户的姓名丶联络详情丶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丶交易模式及行为丶财务背景及统计数据可由金荣证券用於直接促销;
    2.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丶产品及标的:
      1. 证券丶期货丶外汇丶基金/单位信托丶债券丶衍生产品丶保险丶强积金丶商品丶投资丶资产管理丶投资移民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2. 关上文第 (b)(i) 款所述促销标的类别的奖赏丶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
      3. 由金荣证券提供有关上文第 (b)(i) 款所述促销标的类别的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表格上会提供该等联营夥伴的名称;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资助。
    3. 上述服务丶产品及标的可由金荣证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资助)募捐:
      1. 金荣证券及其联营公司之任何成员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机构丶承保人丶证券丶商品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方奖赏丶年资奖励丶联营或优惠计划提供者;
      4. 金荣证券及其联营公司之联营夥伴(有关服务和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表格上会提供该等联营夥伴的名称);及
      5.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4. 除了自行推广上述服务丶产品及标的外,金荣证券亦拟将上文第(a)款所述资料提供予上文第
    5. 款所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丶产品及标的时使用金荣证券可能就此获发或不获发酬金,而金荣证券须就此用途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6. 如客户不希望金荣证券如上文第 6(a) 至 (d) 款使用客户的资料或将客户的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向金荣证券发出书面通知,行使客户的选择权拒绝促销。
  7. 客户同意个人资料可转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点(不论是用作在香港以外处理丶持有或使用该等资料),并同意可转发给向金荣证券或其联营公司就其业务经营而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8.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客户同意金荣证券不时收集的个人资料可按照私隐政策的规定使用及披露。
  9. 根据私隐条例中之条文,任何人有权:
    1. 审查金荣证券是否持有他/她的资料及查阅有关之资料;
    2. 要求金荣证券改正有关他/她不准确之资料;
    3. 查悉金荣证券对於资料之政策及实际运用及被告知金荣证券持有何种个人资料;及
    4. 就客户信贷而要求获通知哪项个人资料是例行披露予信贷谘询机构或收数公司,以及获提供进一步的资讯以便向有关的信贷谘询机构或收数公司作出查阅及改正要求。
  10. 根据私隐条例规定,金荣证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费用,任何关於资料查阅或改正资料(当客户认为由金荣证券所提供有关他/她的资料不准确时)或关於资料政策及实际应用或资料种类之要求,应向下列人仕提出:
    私隐保护主任
    金荣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6楼3617-18室
    电话: 852-2385 1000 / 传真: 852-2385 1898